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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小胡子 于 2011-9-16 19:57 编辑
针对这次架空活动一些历史上连初级工业基础都没有的小国也嚷嚷着要自行造舰,而且还要造大的,本胡深思熟虑,拟定了以下内容,宗旨就是有根据有条理的梳理好各国本土造舰水平的。
第一档,可自行建造超条约类BB和BC
米、阴、日、法、意、德、苏、奥
八大顶级工业列强,应该没什么异议吧?
第二档,可自行建造亚条约类BB和BC
波兰、荷兰、西班牙、瑞典
也没什么异议,四国中波兰1939年计划建造两条32000吨的BB,装8门米式MK-8型305mm神炮;荷兰1939年计划建造两条27500吨的BC,直接参考沙恩;西班牙自行建造过“西班牙”级,2、30年代也设计过几型计划BB,都没开工而已;瑞典自行建造过“瑞典”级袖珍BB,30年代也出台过几型计划BB的方案
第三档,可自行建造巡洋舰
丹麦
丹麦自建的”尼尔斯.尤尔“号其实就是一艘低航速的轻巡洋舰,自建的”赫尔卢夫.特罗尔“级装甲岸防舰也是轻巡洋舰的规模
第四档,可在他国技术支持下自行建造小体量轻巡洋舰
芬兰、宗国
芬兰的两艘”维拉莫宁“级岸防重炮舰就是荷兰HIH公司提供设计,芬兰本土建造的,体量参考轻巡洋舰的规模
宗国在本子技术支持下建造过”平海“,自不必说
第五档,可自行建造驱逐舰
土耳其、希腊、南斯拉夫、挪威、巴西、阿根廷、澳大利亚、加拿大、罗马尼亚
这些国家都在战前或战时自建过驱逐舰、护航驱逐舰、公海鱼雷艇
第六档,允许自行建造巡逻炮舰
除以上列举的国家以外的其他国家
重申,向列强购买超过本国自行建造能力的大型舰艇,须征得建造出口国的同意,不是购买国单方面一句话就能成立的,巴掌毕竟也得两只手才能拍得响不是?只要购买国乐意,买到亚码头也无所谓,前提是须提供有效的购买力证明,当然,不反对倾家荡产当裤子形式的购买,只不过由此军购行为产生的一连串该国国内恶性反应,致使该国政府垮台,从而使建造国获得堂而皇之的留置外贸舰的机会,相信任何一个舰艇出口大国都是愿意经历的。
以上建议,请八大列强投票表决,通过的话希各国照此提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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