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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9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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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敦条约下的航空母舰计划——“飞龙”/“苍龙”的建造经纬
华盛顿裁军条约缔结后,日本海军确立的航空母舰方针是,整备保有条约规定的二艘27,000吨型大型舰和四艘限制外的10,000吨型航空补给舰(小型航空母舰)。并且首先建造了“赤城”、“加贺”二艘大型航空母舰,军令部还要求尽快实现建造一艘27,000吨型舰。
但是到昭和3年时候,这个航空母舰整备方针进行了相当的修正。
即海军省于昭和2年10月成立了以野村吉三郎中将为委员长的军备限制研究委员会,研究调查下期裁军会议的军备限制和研究今后的海军军备方针,昭和3年9月接到了研究结果报告,其中就有关航空母舰提出了如下方针。
(1)受华盛顿条约限制的航空母舰(基准排水量10,000吨以上舰),以前方针是整备三艘27,000吨型,变更为整备四艘。即将建造“赤城”、“加贺”后剩余的吨数一分为二,视时间建造二艘13,500吨型。
(2) 不受华盛顿条约限制的10,000吨以下的辅助航空母舰(小型航空母舰),以前考虑整备四艘,现修正为整备二艘。因为这个舰种中,有已服役的“凤翔”和按最新补充计划建造的“龙骧”二艘,暂时不建造新舰。
(3)13,500吨型的性能,速度34节,续航力14节8,000海里(另装载2,000海里的燃料),防御力与轻巡洋舰相同,对15厘米炮弹间接防御为主、直接防御为副,对13厘米炮弹直接与间接防御。攻击力为主炮14厘米炮(不可能就高射炮)八门以上,对空射击炮13厘米炮四门以上,飞机常用27架以上(舰战·舰侦·舰攻各9架以上),备用9架以上(各3架以上),共计36架以上。
(4)辅助航空母舰的性能,基准排水量10,000吨,速度30节,续航力与13,500吨型相同,防御力与轻巡洋舰相同,攻击力为主炮14厘米炮(不可能就高射炮)六门以上,对空射击炮12厘米高射炮四门以上,飞机常用18架以上(舰战·舰侦·舰攻各6架以上),备用6架以上(各2架以上),共计24架以上。
这个研究调查报告,被认为是以后的海军军备方针和舰战整备方针的基础。关于航空母舰,对已完成预算的“龙骧”的设计也带来很大影响,同时还提出了建造二艘新的中型航空母舰的方针。可是,这个整备二艘中型航空母舰,就象前面报告叙述的「视时间建造」,当时没被看作紧急事项。
为此,昭和4年3月军令部长与海军大臣商议新补充计划的要求(以①计划为出发点)时,并没包含建造航空母舰。燃眉之急是建造金刚型代舰和新主力舰以及10,000吨型重巡洋舰,航空母舰被推迟。
昭和5年4月,「1930年伦敦海军条约」(俗称伦敦条约)缔结。这是把主体放在限制辅助舰艇的裁军条约,同时还修正了华盛顿条约规定的航空母舰。在航空母舰及类似舰的新事项中,包含如下规定。
(a)航空母舰的定义,修改华盛顿条约的10,000吨以上舰,与排水量无关,10,000吨以下舰也包含在限制保有量范围内。这个结果,“凤翔”和“龙骧”也进入了81,000吨保有量,建造二艘13,500吨型设想的基础崩溃了。
(i)分配给巡洋舰的合计吨数的25%以内的军舰,可装备飞机降落用平台的甲板。当时称呼这样的军舰为航空巡洋舰,实质上是航空母舰,以牺牲巡洋舰势力而开拓了增大航空母舰保有量的道路。
伦敦条约缔结时,日本海军的航空母舰(除“若宫”)公吨数如下。
已服役=“凤翔”(7,470吨),“赤城”(26,900吨),“加贺”(26,900吨)。
建造中=“龙骧”(7,100吨)。
共计=四艘,68,370吨。
即条约中规定的航空母舰保有吨数81,000吨,只剩12,630吨,由此只能建造一艘中型航空母舰。但是根据华盛顿条约的规定,大正10年11月12日已经是建造中的“凤翔”看作是试验性的军舰,无论任何时期都能建造代舰。情况处于如果决心废弃“凤翔”和建造的代舰,就能得到20,100吨的新造吨数。
昭和4年3月,军令部要求的新补充计划方案,因伦敦条约的成立而推倒重来,起草了新的舰船建造补充计划。
这个造舰计划,昭和5年9月11日由军令部长与海军大臣进行了商议,在昭和6~11年度末为止的六年中计划建造各种舰艇一一七艘,大致分为11年度末之前应完成(七六艘)和在11年度末建造中、13年度末之前应完成(四一艘)二组。这个要求中,航空母舰建造只计划了9,800吨型一艘,在11年度末之前完成组内。
对军令部要求案,海军省把军令部方案作为第一方案,另外将11年度末之前应完成的计划艘数从七六艘缩小到五九艘作为第二方案(紧急计划),将这两个方案作为「海军主要兵力整备内容充实」的新计划,由海军大臣与内阁总理大臣进行商议。上述的9,800吨型航空母舰,包含在第一、第二两要求案中。
对这个建造要求,海军省和大藏省之间进行了交涉,结果更一步压缩第二方案,建造各种舰艇三九艘,由此产生了第一次补充计划(①计划),但9,800吨型航空母舰的建造却失败了。
再者,关于这个时候要求一艘9,800吨型航空母舰的理由、要目等,即使到了今天也不清楚。
这个时候的日本海军,航空母舰保有量因为伦敦条约实际上受到限制,作为弥补航空母舰对美劣势的方策,在因条约限制量满额、图谋新造航空母舰的同时,建立了建造平时作为条约限制外的舰艇(潜水母舰、高速加油舰等)战时急速改造成航空母舰使用的计划。这同时,还建立了把优秀商船在战时改造成特设航空母舰的方针。
因①计划中不成立而结束的一艘9.800吨型航空母舰和一艘8.000吨型潜水母舰,因为全都是必须急速建造的,昭和8年度追加计划考虑建造有事时能很快改装成小型航空母舰一样的潜水母舰“大鲸”,计划在8年度末时完成。
此舰在太平洋战争前半年如预定那样被改造成航空母舰,改名为“龙凤”。
①计划被内阁会议决定的时候,关于「昭和11年度以后、昭和14年度末之前完成的舰艇」,另外协议。此后,由于满洲、上海两事变爆发的国际形势恶化和对①计划的造舰内容要求被极度压缩等,军令部从昭和9年度着手开始实现新造舰计划的动作。最初表现在军令部于昭和7年8月与海军省进行了商议,这个造舰要求中包含着建造一艘13,500吨型航空母舰。
很明显,这是当时对伦敦条约的保有量保有“凤翔”~“龙骧”四艘航空母舰之后,以剩余吨数建造一艘航空母舰的方针。
再者,13,500吨型的要目,速度36节,续航力16节10,000海里,飞机72架,应该是伦敦条约严厉限制下以提高单舰作战能力为目标,昭和3年的军备限制研究委员会提出的性能、要求被明显大幅度强化了。
此后,昭和8年6月14日军令部将前面的造舰要求一部分变更的造舰计划实行方针与海军省商议。想要在昭和9~11年度的三年间,建造包含二艘10,500吨型航空母舰、共计八四艘舰艇,这其中一艘航空母舰是因伦敦条约没被允许在11年度之前完成的舰艇,计划是在13年度内完成。
即修正昭和7~8年之间新造航空母舰方针——执迷于废弃“凤翔”·建造代舰的设想,变更为包含在内建造吨数21,000吨一分为二,建造二艘10,500吨型航空母舰的计划。
海军省按照与军令部商议的结果与大藏省交涉预算,认可在计划年度昭和9~12年度的四年间,压缩建造内容包含二艘10,500吨型航空母舰共计四八艘的第二次补充计划(②计划),在第65届帝国议会上批准并转入实施。
这个②计划建造的二艘航空母舰就是“苍龙”和“飞龙”。这些当初是作为装备巡洋舰主炮的重兵装中型航空母舰被推进设计,随着昭和9年发生的友鹤事件,判断其复原性能不良,设计变更成通常型中型航空母舰后建造。
比“苍龙”建造工程晚的“飞龙”,因舰桥位置及构成的变更,随之进行了增加飞行甲板宽度、改善凌波性能等设计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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