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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LeSoleil 于 2021-10-28 13:22 编辑
一、时间
华盛顿海军条约,有效时间1922至1930年。
第一次伦敦条约,有效时间1930至1936年。
第二次伦敦条约,有效时间1936至1942年(但因开战而失效)。
就条约体系而言,除了上述多方条约外,它还包括了一系列国与国之间的外交条约,如英德、英苏海军协定,以及非正式的谅解和共识。因此条约缔约国之外的国家也可以被纳入条约体系。法国、日本、意大利都曾退出谈判,拒绝签约,但事后也可以通过非正式方式或者一对一谈判要求其遵守条约。因此,所谓退出谈判、拒绝签约,在外交操作层面并非不可转圜的。这一点是需要理解的。
二、各方立场
美国:
美国和英国在条约体系下有最大的话语权,因为很大程度上,条约的核心目的是实现英美间的海军均势又限制军备竞赛。英美谈判往往是主导条约的首要因素和胜负手。英美能妥协一致,则条约可以成功(哪怕部分国家退出),而如果英美不能妥协,则军缩必然失败(1927、1932日内瓦)。
纵观条约谈判全程,美国的基本立场总结为两点:一是海军纸面地位(尤其是主力舰)的世界第一,二是坚持单体军舰的最大吨位(尤其是主力舰与巡洋舰),理由是所谓太平洋大航程作战的需求。因此美国是两次伦敦会议继续限制主力舰和巡洋舰吨位的最大阻碍,英国最主要的谈判对手。
英国:
相对于美国,英国拥有和平时期规模最大的常备海军,这是其世界帝国和航路主导者的地位决定的,而这也带来了最大的防务包袱。一方面海军和外交官执着于捍卫世界第一海军的地位。另一方面则是战后财政不堪重负,而且急于实现战前的进步主义内政承诺。因此英国的目标最为复杂多样,要追求共同军缩,避免军备竞赛,也要维持世界第一的地位(甚至一度要求确保对美决战优势),还要追求数量满足全球部署,而财政盘子又是受限的。这也就是为什么英国从1927年日内瓦开始就想继续缩减巡洋舰和主力舰的单体吨位和武备(直至伦二),并与美国激烈冲突。
1934年所谓十年非战期结束后,英国将海军目标调整为在1942年实现所谓德日两强标准。所谓的DRC(防务需求委员会)计划要求在退役老舰的基础上,到1942年将现有的15艘主力舰扩充为20艘,航母由10艘扩充至15艘,巡洋舰扩充至100艘。这样巨大规模的造舰计划对财政带来巨大压力,而36年到41年又是老舰退役和翻修时期,兵力数量是不可能增长的(在KGV服役前甚至会降低),如果此时爆发世界军备竞赛对英国最为不利。于是此时主导英国海军的查特菲尔德决定将英国海军的扩充和战略的实现与外交上的条约谈判紧密联系,希望通过条约和强化单舰体积限制实现这个战略。这一目标很大程度上主导了第二次伦敦条约。
日本:
日本的谈判立场比英国更凸显了军方和文官政府间的冲突。总体上,日本对舰船单体的限制没有特别诉求,对英国方面从27年到36年的小战列舰提案都有积极响应。日本注重的是整体上的海军比例与地位。如在华盛顿和第一次伦敦中,日本追求的是所谓对美七成,而在第二次伦敦中,追求的是英美日总吨位均等。在华盛顿到第一次伦敦谈判中,日本的要求都没有被满足,但文官政府还是决定签约。而第二次伦敦谈判时,英国虽然同意妥协为废除吨位限制,增加各方地位平等条款,但拒绝日本提出的三国总吨位均等限制。这一点,加之二二六在前,导致日本退出谈判。但在当时英美看来,日本的立场并非是不可转圜的,从更深角度看,英美也并未将日本作为平等的谈判对手,认为其是可以在其他各国一致的前提下迫于内外部压力而回归条约体系的。
法、意:
相对而言,法、意两国在条约体系下地位极为边缘,尤其是原本的海军第二强国法国,属于被英美极大打压的对象,这也造成了法国在第一次伦敦和日内瓦的不配合。但是法国受限于更大的内部财政压力,不得不服从于英美的压制。意大利很大程度上充当了英美打压法国的工具,华盛顿谈判就是靠拉意大利形成对法谈判优势。
三、条约的迭代
泛言之,条约舰指的是华盛顿海军条约规定的35000吨标准排水量以内、主炮8至16寸口径的主力舰。但这很大程度上掩盖了条约体系内部的巨大差异,好像从华盛顿到第二次伦敦的规定是同质的。
实际上,华盛顿条约所确定的吨位限制,无论是主力舰还是巡洋舰,都是非常粗疏的、迁就现有兵力而且缺乏精密计算的。而相对而言,其最核心和精密的内容是,基于比例和总吨位计算的所谓“数量限制”,及附加而来的新舰建造时间表和旧舰替换顺序。各方对单体吨位的规定并不计较,着重强调的是吨位比例,如对美七成云云。
第一次伦敦条约延续了华盛顿条约的数量限制逻辑,并延迟了英美日三国的旧舰替换计划,焦点放在巡洋舰问题。虽然条约得以成立,但比例制导致的各国矛盾愈发突出。同时,从之前的日内瓦谈判开始,英国意识到华盛顿条约的单体限制缺乏思考,遗祸深远,提出对单体规模的进一步限制,包括小战列舰和小巡洋舰。
第二次伦敦条约,标志着条约体系的一个重大转折,那就是英美一致同意废弃导致激烈冲突的“数量限制”模式,转为总吨位和数量不设限,但严格控制单体规模的“质量限制”。即,第二次伦敦条约的缔约国,拥有了纸面上平等的地位,可以按照其意愿的数量建造军舰,但对单体的限制更加严格——主力舰主炮下降至14寸,航母和巡洋舰吨位进一步下降。
为了实现“质量限制”的目的、防止作弊和实现事实上的互信,第二次伦敦条约规定了容易被忽视但事实上极为重要的信息通报机制和特殊事项例外条款。在华盛顿体系下,签约国间仅有互相通报军舰最基本的吨位尺寸的义务,而第二次伦敦条约要求报告吨位尺寸主炮数量口径航速装机功率等详尽数据供各方查验。
而且条约还明确规定,如果出现紧急或必要事态,缔约国在告知后即可建造超出条约规定的军舰,或者重新商议限制条件。
虽然第二次伦敦条约往往被认为是失败的,甚至认为是英国作茧自缚的举动,但这样的认识显然是过于简单的。事实上,第二次伦敦条约也成为英德、英苏海军谈判的内容基础,德国、苏联、波兰等国随后也被纳入该体系。意大利随后也和英国达成合意遵守条约规定。日本退出条约的影响是相对有限的,而在当事人看来,外交孤立之下的日本会有动力回归。
可以这样说,第二次伦敦条约的军备限制实际是在条约体系摇摇欲坠之时提出的,服务于英国海军军备计划的,更加软性的,全面的、依赖信息透明和动态制衡的新体系,其目的主要是防止在1942年英国初步完成预定的扩军计划前爆发全面军备竞赛。
基于这一框架,我们可以理解诸多主力舰设计相关问题。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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