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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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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Kriegsmarine 于 2023-2-4 16:13 编辑
1922年至二战开战的三次海军条约(华盛顿海军条约1922-1930,第一次伦敦条约1930-1936,第二次伦敦条约1936-开战),以及英德海军协定(1935)等相关条约,以条约条款规定了什么是主力舰、航空母舰,轻巡洋舰、重巡洋舰、驱逐舰和潜艇,以及他们在武备和吨位上的比例和限制,虽然对于非缔约国和后来的无条约时期,这些限制被一再突破,但这些是二战前后军舰定义的基准,与现在望文生义的一般理解不同,为了避免鸡同鸭讲先列举如下
主力舰 CAPITAL SHIP
华盛顿条约(1922):标准排水量超过10000吨(10160公吨),或火炮口径超过8英寸(203毫米)的军舰,航空母舰除外
第二次伦敦条约(1936):另将标准排水量不超过8000吨(8128公吨)但火炮口径超过8英寸(203毫米)的水面军舰划分为(b)子类主力舰
一般的理解:构成海军主力的任何军舰(X)
航空母舰 AIRCRAFT CARRIER
华盛顿条约(1922):标准排水量超过10000吨(10160公吨)的军舰,专为运载飞机而设计,构造必须使飞机可以起飞和降落
第二次伦敦条约(1936):无论排水量多少,主要设计或改装用于在海上运载和操作飞机的军舰。但如果主要目的不是为了在海上运载和操作飞机,在军舰上安装降落甲板或起飞甲板不会使它变成航空母舰。分为装有飞行甲板(供飞机起飞或降落)和没有飞行甲板两类
一般的理解:肯定有飞行甲板的军舰(X)
巡洋舰 CRUISER
第一次伦敦条约(1930):标准排水量超过1850吨(1880公吨),或火炮口径超过5.1英寸(130毫米)的水面军舰,主力舰和航空母舰除外
重巡洋舰 CRUISERS (A) SUB-CATEGORY
第一次伦敦条约(1930):火炮口径超过6.1英寸(155毫米)的巡洋舰
一般的理解:较重的巡洋舰(X)
轻巡洋舰 CRUISERS (B) SUB-CATEGORY
第一次伦敦条约(1930):火炮口径不超过6.1英寸(155毫米)的巡洋舰
一般的理解:较轻的巡洋舰(X)
驱逐舰 DESTROYER
第一次伦敦条约(1930):标准排水量不超过1850吨(1880公吨),且火炮口径不超过5.1英寸(130毫米)的水面军舰
潜艇 SUBMARINE
第二次伦敦条约(1936):所有设计用于在海平面以下作业的船只。
此外,第二次伦敦条约(1936)把除主力舰、航空母舰、小艇和辅助舰以外的水面军舰全称为轻型水面舰艇Light surface vessels,其标准排水量在100吨(102公吨)至10000吨(10160公吨)之间,火炮口径不超过8英寸(203毫米),有三个子类
(a)子类:火炮口径超过6.1英寸(155毫米),相当于以前定义的重巡
(b)子类:火炮口径不超过6.1英寸(155毫米)且标准排水量超过3000吨(3048公吨),相当于以前定义的轻巡
(c)子类:火炮口径不超过6.1英寸(155毫米)且标准排水量不超过3000吨(3048公吨)
从第二次伦敦条约(1936)的这一条款也可以看出,过去对轻巡和驱逐舰的1850吨5.1寸炮的截然区分在军备控制的意义上已经过时,这多半是因为各国大型驱逐舰或驱逐领舰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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