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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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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2011-7-5 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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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xsuny 于 2011-7-5 12:34 编辑
巴掌 发表于 2011-7-5 12:25 
要出局的是你。
按照规则,你的架空设计是无效设计。
4、对于各国海军技术设备、级别标准(本条所称之技术设备包括:舰炮、鱼雷、飞机、雷达、声纳、装甲、爆弹、炮弹等,标准则为各型舰艇的界定)限制实施大国简单多数原则(即超过半数),指某一国(无论大小)的非史实技术设备欲研制成功并装舰、非史实吨位若获得开工建造,必须经过大国半数以上支持通过。这里必须注意本款并不限制该国史实既有的技术设备。如在架空活动中该国购得了他国史实即有或获得通过的非史实的同类技术设备,或购得了他国史实既有或获得通过的吨位且符合已达成的条约限制的舰船,也不在此限制之列。对待史实技术设备坚持最多提前3年原则。
第4条补充案:参见附文:《舰艇吨位及相关技术装备协调办法》
5、对于国家战略问题,由选择该国家的架空者自行决定,秘密讨论,活动组织者不得加以干预。
6、标准讨论流程:
(1)立案:由提出国的活动参与者较为详尽的在与此议案相关的帖子下发出条约文件式议案(如格式被认为是不标准或语焉不详,则活动组织者有义务提醒,如不能做出令人满意的解释且不改正则活动组织者有权力删除此案)。
(2)讨论:某项议案提出后(提出后的议案一般不得修改,如有修改则必须用非常醒目的手段将修改部分标出,并在此帖下发布新帖,表明此议案已被修改,被修改时间点以前的表态作废,请各国重新表态),各国可在其后回帖表示支持或反对,并提出本国意见。但必须注意,在回帖中必须用明确的手段表明支持哪项议案(对于未能明确表明支持何议案的帖子将由活动组织者删除)。如某项议案提出后(如有修改,则从被修改的时间点起计时)超过3天无人表示支持或反对,则认为此议案为各方所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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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就投票吧!
超过三天后,别怪我没有提醒。瓦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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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你说的“”,好像本次规定木有! 瓦哈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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