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懒人 发表于 2023-1-31 14:48

海军条约期,船舶吨位变化了如何处理?

海军条约期间,各条约国都在找漏洞,例如英国人造了慢速SLOOP,日本人是最鸡贼的,所以有了后面的“友鹤事件”和“第四舰队事件”。

最终日本人开始对这批原来的擦边球船进行改造,结果就是吨位都增加了。原来的千鸟级水雷艇是按照600吨标排限制造的,改造后超过600吨,等于突破了海军条约。初春级驱逐舰也是如此,从原来的1400吨直接增加到1700吨+。
那对于这种情况,当时各国间是如何处理的呢?


强而有力Montana 发表于 2023-1-31 19:13

本帖最后由 强而有力Montana 于 2023-1-31 20:05 编辑

1922年华盛顿海军条约对于主力舰和航母的吨位和数量进行了限制,并且给出了这两种舰的定义。要求是主力舰在完工时的标准排水量不超过35000吨,可以出于反潜和防空目的安装鱼雷防御隔舱和增强甲板防护,但是禁止改变侧装甲和主炮的口径和数量,改装增加的排水量不超过3000吨。例外是法国和意大利,这两个国家可以在限制范围内加强战舰的防护和主炮口径(不超过16英寸),英国的声望号也被允许进行装甲升级。同时要求缔约国向其他缔约国通报计划建造的新船的船名、标准排水量、龙骨铺设和竣工日期和主要尺寸等数据

1930年伦敦海军条约规定以上条款对于主力舰和航母仍然成立。除了主力舰、航母和其他不受限制的舰艇(比如600吨以下的),需要通报舰种、标准排水量、主要尺寸和最大火炮的口径(铺龙骨和竣工时两次)

1936年第二次伦敦海军条约,给出了更加详细的规定。要求给出新建舰艇的舰上装备的详细信息,包括完工舰艇的重大改装

你说的这种情况实在一定程度上是被默许的,因为舰艇服役必然进行改装,这属于小偷小摸的范畴,大家都这样干,不至于撕破脸皮。条约也在不断发展,1922,1930,1936,规定越来越细和严格。理论上,如果某个缔约国国家安全受到威胁,决定进行违反条约的海军建设,需要将情况告知其他缔约国,其他国家会放松条约限制以应对该国(此原则在条约中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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