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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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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王的三叉戟 于 2011-8-15 23:59 编辑
根据1994年生效的《海洋法公约》第3条规定:领海宽度自基线(baseline)向外不超过12海里。
第17条规定:外国船舶在他国领海内享有无害通过权(rights of innocent passage),即,在不危及沿海国的和平这一前提下,任何外国船只可通过领海,但必须连续不停的迅速进行。
领海的意义在于军事性、政治性,这与后来的200海里专属经济区(仅有经济主权)有本质的区别。
《海洋法公约》第86条规定:公海是指一国领海和专属经济区海域外的海域,但是专属经济区内的海域包括了公海的部分性质。
《海洋法公约》第87条规定:公海自由包括:航行自由、飞越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建设国际法上允许的人工岛屿(如钻井平台)的自由,捕鱼自由和科学研究的自由。
美国议会至今尚未完全批准该公约,但美国官方文件对专属经济区的评述是:“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不拥有主权,所有国家可在符合本公约的有关规定前提下,在专属经济区享有航行、飞越、铺设电缆和管道等公海自由。”——US Department of States: Law of Sea Convention: Letter of Transmittal and Submittal and Commentary,Dispatch Supplement Vol,6.No.1(February 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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