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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owaii 于 2012-3-27 18:36 编辑
民国二十六年十一月十二日,制宪国民大会在南京召开,应有代表2050人,实到代表1866人,实际选出的代表比原定名额略有更动,其来源如下:
代表类别 法定人数 报到人数 备注
区域选举 1070 925 由各省人民直选产生
职业选举 437 406 由各职业团体选举产生
特种选举 143 142 由政府遴选产生
党派代表国民党220 216
民社党40 39
青年党 100 99
社会贤达 40 39 主要为无党派国民参议员
总计 2050 1866
实到代表占总代表的91%
会议的议程是三读会模式,即一读会由各代表对草案广泛发表意见,交付审查,至审查报告提出讨论为止;二读会则根据一读会提出的修正案逐条讨论通过;三读会则是文字更正与整理,并作出表决。
本会议所讨论的宪法以五五宪草为基础,12月21日一读会完成,提出32处修改意见。12月24日二读会完成,经过深入辩论,最终确定15处修改。民国二十六年12月25日,三读会完成,正式通过了这一有着划时代的伟大意义的《中华民国宪法》。
会议确定,民国二十七年1月1日全文公布宪法定案,国民政府继续维持职权至二十七年10月10日,在此期间举行第一次大选,之后于二十七年10月10日正式行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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