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微言 于 2015-2-23 16:52 编辑
(七)
“单汽轮机”、“柴油机和汽轮机混合”、“单柴油机”有什么不同?
一语道破,烟囱的数量和形状不同。
提起大和型的特征是“在船体中央稳重姿态的粗斜的1座烟囱”,但这个是最终案的“单汽轮机”,“柴油机和汽轮机混合”的烟囱是汽轮机用烟囱和极细的柴油机用的2座烟囱,“单柴油机”是极细的1座烟囱(柴油机烟囱可以节省船体上部的空间)。
这次再稍微说些动力系吧。
首先是耗油量的差别,「海军造船技术概要、上卷」37页记载表比较,「单汽轮机115000马力」和「汽轮机60000马力+柴油50000马力混合」;18节/8000浬的燃料需要,“单汽轮机”8400t,混合5700t。
混合耗油变少,用2/3燃料就行了。
但是“单汽轮机”对「每机房面积发生的马力」有利,发生大1成左右马力。
就是说,要确保柴油机同等马力,机房必须变大,船体也得变大。
但因为耗油变少,所以燃料库也变得小,并且船体能够小。
因而如果要求长续航力,燃料库的尺寸有大的影响,所以柴油变得有利,假如不那样,机房空间能够小的汽轮机变得有利。
在这里必须考虑的就是“战舰必须航行到决战海面”。
必要以上的续航力即使长也并不是优点。
即使耗油量稍差续航力短但战略顶用。谋求“单汽轮机”节省机房的空间,可能设计出全体都小的船型,“续航力的决定”和“动力构成的决定”以及“战略方针的决定”有着剪不断的关系。
因为“单汽轮机”的最终案燃料6300t,续航力7200浬,所以耗油量每1t1.14浬。
对F4案而言,总马力减少1成,输出减少一半的柴油机是有利条件,续航力等量,并且燃料搭载量也和最终案大体上等量的6427t(就是说,耗油量也一样),非常奇怪。
那么,多少妥当?
仍然是2/3吧。
这确实是F5案的数值(燃料4327t,续航7200浬,耗油量1.66浬,是最终案的68%)。
变成那样的话F5方案正确,一般认为「F4案不是公试,而是记载的满载时的燃料装载量吗?」。
还有一个有趣的数值。
F3案的蓝图图纸记载重油库量3090t。
F3案的公试排水量是61000t,标准排水量是57776t,因为差是3224t,所以大致的燃料搭载量应该变成4836t。
4836t和3090t的哪个正确?
如果是4836t的时候,因为续航力 4900浬,所以耗油量大致1浬。
是混合不能考虑的数值。
针对3090t是1.58浬,对F5案的耗油量1.66浬,可考虑那是“妥当的数值范围内”。
嗯,上次写“F3案的续航4900浬非常可疑”,但好歹不是续航力的误记(但为什么设计案做成了是驱逐舰程度短的续航力,这是个谜)。
然而,上述「海军造船技术概要」的混合耗油量是1.40浬,“单汽轮机”0.95浬,可因为是18节巡航(F系列16节巡航),所以不适合比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