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STG44突击步枪 于 2011-12-16 19:47 编辑
英美应在国际事务中发挥与其大国地位相匹配的更积极主导作用!
1、
在1919年1月1日至1939年1月1日之间的任何时间,各国受限制的战斗舰艇吨位总量不得超过以下数字: 美国:160万吨 英国:160万吨 德国:112万吨 日本:112万吨 法国:80万吨 意大利:80万吨 苏联:80万吨 奥匈:50万吨 其他各国:20万吨 而各国在此20年中所新建的总吨位,不得超过合法拥有的吨位上限的两倍,即平均年造舰量不得超过合法拥有的吨位上限的10%,但不对具体每年的造舰吨位加以限制。 2、
在整个活动的任何时期,对于各国海军架空的性能超史实技术设备(本条所称之技术设备包括:舰炮、鱼雷、飞机、雷达、声纳、装甲、爆弹、炮弹等)欲研制成功并装舰、超过史实开工单舰吨位的舰艇若获得开工建造,必须经过大国半数以上支持通过。这里必须注意本款前述内容并不针对该国史实既有的技术设备和史实开工最大吨位。如在架空活动中该国购得了他国史实即有或获得通过的非史实的同类技术设备,或购得了他国史实既有或获得通过的吨位且符合已达成的条约限制的舰船,也不在此限制之列。对待史实技术设备和单舰最大开工吨位坚持最多提前3年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