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Zichuan 于 2011-9-29 11:01 编辑
正文 第一部分 法理 第一条:本法案作为英联邦(The Common Wealth)各自治领地,海外领地,及托管国家独立的(唯一,于1936年删除)合法途径而存在,但凡各领地(托管国家)批准本法案,则无需通过大英帝国议会批准而取得独立。(时间问题参见第十 条) 第二条:以国王陛下的名义,大英帝国议会授予批准本法案的各领地(托管国家)独立的立宪权,修宪权,外交权,立法权,修法权,及民主选举的权利。 正文 第二部分 军备 第三条:根据“华盛顿海军军备条约”批准本法案的各领地(托管国家)将从批准当年开始获得每年两万吨的海军吨位,大不列颠帝国皇家海军(Royal Navy)于当地的且受当地政府调动的战舰自动转为该领地(托管国家)的战舰。如前述战舰总吨位超过两万吨,则该国需要等到实际海军吨位小于该国应得海军吨位时才能建造或购买或接受馈赠作战舰只。 第四条:在英国或其盟国遭到进攻导致英国进入战争状态的情况下,批准本法案的各领地(托管国家)应于一个星期之内与英国的敌国断绝外交关系并于一个月内向英国的敌国宣战。 第五条:英国对批准本法案的各领地(托管国家)也有如第四条所述之义务。 第六条:在战时英国的军备订单应作为各领地(托管国家)仅次于本国订单的优先项目。而在平时,批准本法案的各领地(托管国家)及英国应保证技术共享。(本条仅对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和印度有效) 第七条:在战时,英国及批准本法案的各领地(托管国家)应在有能力的情况下向战争地区派出支援部队。并承担英联邦运输船的护航任务。 正文 第三部分 政治与国体 第八条:各自治领地应仍然以国王陛下为最高国家元首。 第九条:批准本法案的各领地(托管国家)的第一套宪法以大不列颠现行宪法为基准,各地随后可自行修改。 第十条:各自治领地将于批准本法案次日0时获得独立,其他各领地(托管国家)将于批准本法案当年的五年后的1月1日0时获得独立,该五年时间中,各领地(托管国家)应每年派出学生到英国大学学习政治,法律,领导等科目并于回国后担任政府官员,留学生的学费及食宿费用由英国政府负担。 第十一条:批准本法案的各领地(托管国家)应于独立后尽快民选出第一届独立政府。该时间不应长于五年。(对已拥有民选政府的自治领地无效) 正文 第四部分 大英帝国联邦 第十二条:批准本法案的各领地(托管国家)在批准本法案后自动成为英联邦观察国家,获得独立后自动成为英联邦成员国。并享受和承担英联邦国之间的最惠国待遇 第十三条:英联邦国之间的最惠国待遇包括:进口关税低于5%,出口关税低于9%,十万英镑以下三年贷款免息,其他贷款最高利率不得高于10%,经济较差的成员国每年获得最高五万英镑的建设基金和技术支持。另外,英联邦国家自动被认为是英国的盟国。 第十四条:在战争时期,英国与批准本法案的各领地(托管国家)之间的军品应免税(包括进出口双向)且价格不得高于生产成本的3%。 正文 第五部分 其他 第十五条:本法案对以下地区无效: 英属新加坡、亚历山大港,开普敦、福克兰群岛、安圭拉、百慕大、印度洋领地、维京群岛、开曼群岛、直布罗陀、蒙拉赛拉特岛、圣海伦纳及其附岛、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马尔维纳斯群岛、 南格鲁吉亚与南三明治群岛,皮特凯恩群岛、根西岛,泽西岛,马恩岛、赛普勒斯英属基地区. 第十六条:本法案于1938年1月1日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