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LeSoleil 于 2015-8-14 01:53 编辑
上篇:
所谓制海权(the command of sea)的本质,即是交通能力。正如Sir Julian Corbett 所言,战争中的制海权往往不是绝对的,而是由双方共同使用、处于争夺之中的。维护本方在该海域的交通能力,同时试图剥夺和打击对方在海域的交通能力,即是所谓制海权之要旨,也就是海军行动之宗旨。 大海广阔无边,主力舰队的覆盖能力极其有限。真正在大海上保卫交通线的只能是大量的巡洋舰。在1880年代前,主力舰队尽管无法控制大海上每一条航线,但可以通过近距离封锁战略直接封堵敌军海上交通线的末端,因此在风帆时代,占据兵力优势的皇家海军可用通过对海上贸易关键点的近距离封锁来掌握大海,而居于弱势的敌人要打破封锁,往往只能选择会战。这就是为什么头脑简单的马汉为什么从海军史里读出了会战决定制海权。皇家海军在1740年代首次对布雷斯特展开近距离封锁,由此开始了慢速战列舰和快速战列舰最初的争端——英国人偏好于较慢速但endurance更佳的粗短战舰,便于长期在敌人近海活动,法国人则偏好快速灵活的狭长战舰,有利于突围执行其远海任务。 然而,1880年代之后,鱼雷与近岸防卫性武器的出现使得传统的近距离封锁战略成为泡影。1885年,皇家海军首次在海军锚地展开演习,试图寻找在新技术条件下维持近距离封锁的方式,但这一企图最终失败。很显然,停留在敌方近海的主力舰队极易遭到敌方鱼雷艇等武器的袭击。其结果是,英国海军被迫放弃了近距离封锁战略。 在新局势之下,敌舰队已经不可能被封锁在港内,拥有了出击主动权。作为制海权的争夺方,faster than the strong, stronger than the fast的进攻思想顺理成章的出现,对英国海军造成了巨大的挑战。法国新学派的思路正在于此:加强近海防御与殖民地港口建设,建造鱼雷艇、潜艇——阻止英军对其港口的近距离封锁;建造快速的速射炮巡洋舰——挑战英国由巡洋舰实际执掌的制海权。法俄等国建造的装甲巡洋舰,因此对英国造成巨大的威胁。在被迫撤离敌军交通线末端之后,英军必须用新的办法来阻止敌军对交通线的扰乱,并打击敌方的交通线。 解决的办法有两条。一是把强力的慢速主力舰投入护航,但这无疑会牵扯大量兵力,在经济上极不划算,慢速主力舰在这种情况下的实用效率极低。二是试图主动截击来袭之敌,例如建造高速而强力的大型战舰——战列巡洋舰和后来的快速战列舰——以快制快,以强制强,用极高的效率追击消灭扰乱我方交通线的敌舰,并以此支援我方巡洋舰队,对敌军展开反向贸易战。 一战的英德对抗大致上正是遵循着这种对抗逻辑,但也有其特殊之处。德国的地缘环境使得英国尚能将其海军主力封锁在一个狭窄的海域之内,而不至于像对抗法俄那样完全无法建立封锁线。执行海上交通线封锁的并非英国大舰队,而是英国在北海的巡洋舰封锁链;但包括战列巡洋舰在内的英国大舰队则是巡洋舰的后援,使得德国无法用faster than the strong, stronger than the fast的思路突围。德国试图打破封锁链,只能派出主力舰队,而在狭窄的北海澡盆,英国大舰队的慢速战列舰依靠40号房间的情报也能即时反制,阻止德军的突破企图。 这种作战模式是非常清楚的:巡洋舰执行交通线封锁;主力舰队则随时准备保卫、增援巡洋舰;英国根本无需一场特拉法尔加式的大捷来消灭德国人,只要保证主力舰队能及时增援巡洋舰部队,使得海上封锁固若金汤,英国人就把握着制海权——海上交通线。相反,一场贸然的舰队决战不仅无益于加强对敌人的战略打击,反而会导致巡洋舰部队受到威胁——如果英国大舰队与德国主力舰队同时受创瘫痪,北海的巡洋舰部队就难免遭到德国巡洋舰队的袭击而无法得到后援。这种饱受诟病的保守策略恰恰是Sir Corbett在1914年为大舰队所设计的精心布局,它无疑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并充分揭示出主力舰与巡洋舰在海军战略中的关联。 可以看到,在20世纪前期的现代海军作战环境下,战列舰队的防御意义在于在必要时增援巡洋舰以维护海上交通/封锁线。而战列舰队的进攻意义则在于打破或扰乱敌军巡洋舰实际控制、战列舰队间接控制的海上封锁/交通线。如果战列舰的作战海域是宽广的海域——而不是北海澡盆;如果一方并不能指望40号房间这样的情报预告,那么,航速就直接决定了战列线能够实现战略目标的能力。 简而言之,截击与反截击就是战列舰的战略使命。航速是否足以增援本方巡洋舰,是否足以截击与反截击敌方的战列舰与破袭舰队,直接决定了战列舰在战略层面上的价值。而历史事实也正是如此。
下篇:
海上决战的意义是什么?
正如上篇理论所述,主力舰队的直接影响范围相当有限,制海权的实际掌控者是巡洋舰。要决定性的打击对方对该海域的交通能力,必须要消灭或驱赶长期梭巡在这片海域上的巡洋舰。而如果敌方巡洋舰队失去了敌方战列舰队的支持,那么它在面对我方战列舰支持的巡洋舰打击时就可能处于极大的劣势,维持该海域内的交通线很可能得不偿失,最后选择放弃这些交通线,与此同时,我方的巡洋舰在战列舰的掩护支持下建立并维持了新的交通线,也就是取得了占优势的制海权。如果能进一步,彻底消灭了敌军战列舰队,它们就无法对我方的交通线、商船队进行任何袭扰,使得我方掌握的交通线绝对安全,也就是实现了对制海权的绝对控制。以上才构成了海上决战之意义的完整逻辑链。
然而,有价值的海上决战的前提首先是双方的战列舰都可以较好的支持巡洋舰的一线活动。战列舰、巡洋舰、战列舰与巡洋舰间的有机联系,三者密不可分,战列舰队的存亡才会与制海权产生关联。三者缺少其一,海上决战就很难影响到制海权。例如,如果一方的战列舰无法较好的支持巡洋舰,使本方的巡洋舰、交通线面对敌方战列舰支持的巡洋舰破袭无能为力,那么以消灭这支战列舰队为目的的海上决战就无法取得上述的成效。一战的德国舰队就是这种情形。或者,一方本就不具备足够的巡洋舰队,那么,即便它赢得了战列舰决战的胜利,它也只能用战列舰队进行范围有限的袭扰,无法长久的破坏敌人的制海权,也无法建立自己的制海权。
在围绕海上决战的快速战舰与慢速战舰的策略对比中,战列舰与巡洋舰间的有机联系正是最关键的问题。必须指出的是,这不是绝对的问题,而是相对的问题。例如,面对敌军20节战列舰的出击,21节战列舰当然足够支援本方巡洋舰。但面对26节的战列巡洋舰或高速战列舰,21节的战列舰就无法及时截击,无法迫使其撤退或交战,无法阻止它破坏本方交通线、剥夺本方的制海权。高航速一旦足以打破敌方战列舰与巡洋舰之间的有机联系,就几乎可以忽略海上决战,直接收获打击敌方制海权之实利,并足以掩护本方巡洋舰建立并维护新的交通线。
再来看一下慢速舰队方的问题。暂且假设,慢速战舰的优势在于决战能力,暂且忽视高速舰队的战术优势与战舰装甲火炮优势之间高低的争议。有人提出,【商船航速不分高低,因此慢速战列舰也具有打击对方交通线与制海权的能力,因此可以“平推”,迫使对方接受决战。回避决战,就没有制海权。】这个看法具有代表意义,值得分析。论证与结论如下:
——首先,商船航速不分高低,因此慢速战列舰也能截击交通线,诚然如此;但迫使对方决战,则大有问题。迫使对方决战,必须使对方无法忍耐当前的状态。但这种状态要如何通过慢速战列舰队打击交通线的能力来实现?不妨来设想,在理想的双方实力均等(战列舰与巡洋舰数量都相同)的状况下,高速战舰与低速战舰相互截击的可能态势。
前面已经介绍,高速战舰方足以打断对方战列舰与巡洋舰间的有机联系,进而压垮对方巡洋舰队。在此情况下,本方的高速战舰与巡洋舰队全部都能投入到对敌方交通线的截击当中。而慢速战舰方只有战列舰队能投入对交通线的打击。兵力的差距,此其一。
在慢速战列舰队试图通过打击交通线时,不可回避的一点是兵力部署问题。如果为了打击多支交通线而分散兵力,在无线电技术背景下,很可能遭遇高速舰队利用机动优势集中兵力各个击破的危险。因此,慢速战列舰队的最优策略是抱团,那么就只能集中打击某一狭小海域内的交通线;但高速方在巡洋舰侦查力量方面的优势足以提供必要的预警,使大部分船只改道航行。同时,高速战列舰队及其巡洋舰队则无需担心低速敌舰的截击,可以分散在大海上,在多处对慢速舰队方的交通线进行打击。兵力部署范围的差距,此其二。
综上所述,在高速舰队方与低速舰队方相互截击时,高速舰队方具有决定性的优势。通过牺牲局部的制海权与交通线,换得对敌方海上交通的全面打击,如此有利的战略局势,有何理由不维持下去?有何理由强行选择决战?可见【平推迫使决战】一说不能成立。
高速战舰搭配低速战舰的舰队面对全高速舰队时同样存在以上问题。因为其高速机动舰队必然弱于对方,在支援\打击巡洋舰的机动战中仍旧处于劣势。即便能换掉对方一半的高速舰队,剩下己方的低速舰队与对方一半的高速舰队,高速方仍然占据上述的优势,这就无须赘述了。
——其次,【回避决战,就没有制海权】,如前所述是一个概念与事实上都无法成立的命题。高速舰队方回避决战,牺牲的只是低速战列舰队集结海域内制海权,除此之外的交通线并不会因此被扰乱。相反,低速战舰方的制海权才会遭到全面的袭击,而高速战舰方甚至足以掩护本方巡洋舰在其海域内建立并维护新的交通线,可以将部队派向慢速方的各处滨海要地,并维持其后续的补给增援能力。相反,慢速方即便能集中护航兵力投送部队,却很难保证其后续的补给增援不受截击——除非在这条航线的每一个船团上捆绑住所有的战列舰兵力。这显然是自寻死路之举。
最后必须说明的是,以上战略分析基于一定假设条件下的推演,排除了许多额外因素的干扰,创造了一个各种变量尽可能小的空间,使得航速的战略价值得以尽可能单纯的呈现。历史事例可以作为对具体原理的佐证,但以上分析并不能在历史场景内展开,因为每个历史场景都具有特殊性;历史位面中特殊的地缘环境、双方本就不均等的兵力配置与技术手段、飞机潜艇等需排除要素的因果链都会干扰到对此问题的评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