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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113号驱逐舰 于 2011-6-20 18:23 编辑
各国总吨位:
美英 150万吨
德日 100万吨
法苏 70万吨
意奥 50万吨
小强 20万吨
单舰吨位:
条约期间为(1919-1934)35000吨
条约后(单位:吨)
日本 64000
德国 63000
苏联 59000
美国 45000
意大利 42000
英国 40500
法国 40000
奥匈 40000
其他小强为援建国同期所能造的最大吨位
火炮口径与倍径皆为史实
完全架空国奥匈为381/50
对于轻型舰艇和辅助舰艇的界定(总吨位之外、不受限制):
各国所拥有的下述种类的舰船,其数量不受限制:
(a)排水量在600 吨 (610 公吨)及以下的战斗舰艇;
(b)超过 600 吨 (610 公吨),但是没有超过2,000 吨 (2,032 公吨)的作战舰艇,只要
不属于下面所规定的状况的:
(1) 装备口径超过6.1 英寸 (155 mm)舰炮的;
(2) 装备四门以上口径超过 3 英寸 (76 mm) 舰炮的;
(3) 设计或改装用以发射鱼雷 的;
(4) 航速超过20节的
(c)不是专门用于作战用途,而是用于舰队补给、军队和武备运输、以及其他类似用途的舰船,只要不属于下面所规定的状况的:
(1) 装备口径超过6.1 英寸 (155 mm)舰炮的;
(2) 装备四门以上口径超过 3 英寸 (76 mm) 舰炮的;
(3) 设计或改装用以发射鱼雷 的;
(4) 航速超过20节的;
(5) 有装甲保护;
(6) 设计或改装用以布放水雷 的;
(7) 在中线上布置超过一部飞机弹射器的,或在舷侧各有一部飞机弹射器的;
(8) 设计或改装用来在海上接收三架飞机以上的;
关于航空母舰
定义:
航空母舰不得装备口径超过8英寸(203毫米)的舰炮。如果舰炮口径超过6英寸(152毫米),所有舰炮的总数(防空火炮和口径不超过5英寸(127毫米)的舰炮除外),不能超过10门。或者,如果该航空母舰未搭载口径超过6英寸(152毫米)的舰炮,则其舰炮数量不做限制。在所有的情况下,防空火炮和口径不超过5英寸(127毫米)的舰炮的数量不做限制。
限制:
各国可建造两艘33000吨,其他最大不超过22000吨。占各国海军总吨位的15%
其他:
如果没有遇到给定的情况各国国力守恒,但如果遇到向日本与苏联交好取得大量资源这样的情况除外。军力如想大幅提升,必须列出详细计划并在本论坛中基本无争议,如德国的总动员,意大利不在面条、法国和苏联陆军编制和部署的变更。
关于架空各国海军吨位的限制,只限制总吨位,而不对舰种进行限制(航空母舰所占总吨位比例除外),以给予架空者丰富的创做空间。
各国203及以上大口径舰用主炮口径倍径不得变更,但服役时间不限,技术水平和性能数据要根据服役时间的变更相应调整,具体为性能威力不超过同期其他列强所造同口径倍径火炮的一般水平,史实型号火炮可提前三年出现。其他架空武器及子系统仅限于架空各国历史上已有的武器及子系统,禁止重新进行架空(完全架空国除外,但是水平不得超过同类国家的平均水平)、相对服役时间不得变更(高于历史同期3年的水平)。对于其他国家没有的新技术,如大规模装备则可列入该架空国历史上已有的武器及子系统,不做限制,如德国的反舰制导炸弹、V1、V2、日本的氧气鱼雷等;并未大规模装备但对该架空国的技术水平和工业实力基本无争议的,也可照此办理,如德国苏联的四发重轰;对于那些潜射导弹、防空导弹等末日科技,允许历史研发国家有先发优势,对手只能比其晚2-3年或在某项重要技术指标上大幅落后。对于一些一旦被对手获知重要情报就会大幅失效的武器,允许其在战争初期保密一段时间,如氧气鱼雷和制导炸弹的保密情况可按历史,VT及其他待定。
为了规避网警和减少争议,设定中国为永久中立区,任何架空者不得参与架空或占领,否则判违规。但根据历史,可允许日本占领台湾。架空时期从1919年至1939年,架空列强之间军备竞赛中的海军装备的研发部署。各国不得生产、储存及使用生化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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