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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讨论] 美利坚合众国对于本次条约的提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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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年服役纪念章元老荣誉纪念章

发表于 2011-6-18 22: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113号驱逐舰 于 2011-6-20 18:23 编辑

各国总吨位:
美英 150万吨
德日 100万吨
法苏 70万吨
意奥 50万吨
小强 20万吨

单舰吨位:
条约期间为(1919-1934)35000吨
条约后(单位:吨)
日本 64000
德国 63000
苏联 59000
美国 45000
意大利 42000
英国 40500
法国 40000
奥匈 40000
其他小强为援建国同期所能造的最大吨位

火炮口径与倍径皆为史实
完全架空国奥匈为381/50

对于轻型舰艇和辅助舰艇的界定(总吨位之外、不受限制):
各国所拥有的下述种类的舰船,其数量不受限制:
(a)排水量在600 吨 (610 公吨)及以下的战斗舰艇;
(b)超过 600 吨 (610 公吨),但是没有超过2,000 吨 (2,032 公吨)的作战舰艇,只要
不属于下面所规定的状况的:
(1) 装备口径超过6.1 英寸 (155 mm)舰炮的;
(2) 装备四门以上口径超过 3 英寸 (76 mm) 舰炮的;
(3) 设计或改装用以发射鱼雷 的;
(4) 航速超过20节的
(c)不是专门用于作战用途,而是用于舰队补给、军队和武备运输、以及其他类似用途的舰船,只要不属于下面所规定的状况的:
(1) 装备口径超过6.1 英寸 (155 mm)舰炮的;
(2) 装备四门以上口径超过 3 英寸 (76 mm) 舰炮的;
(3) 设计或改装用以发射鱼雷 的;
(4) 航速超过20节的;
(5) 有装甲保护;
(6) 设计或改装用以布放水雷 的;
(7) 在中线上布置超过一部飞机弹射器的,或在舷侧各有一部飞机弹射器的;
(8) 设计或改装用来在海上接收三架飞机以上的;

关于航空母舰
定义:
航空母舰不得装备口径超过8英寸(203毫米)的舰炮。如果舰炮口径超过6英寸(152毫米),所有舰炮的总数(防空火炮和口径不超过5英寸(127毫米)的舰炮除外),不能超过10门。或者,如果该航空母舰未搭载口径超过6英寸(152毫米)的舰炮,则其舰炮数量不做限制。在所有的情况下,防空火炮和口径不超过5英寸(127毫米)的舰炮的数量不做限制。
限制:
各国可建造两艘33000吨,其他最大不超过22000吨。占各国海军总吨位的15%

其他:
如果没有遇到给定的情况各国国力守恒,但如果遇到向日本与苏联交好取得大量资源这样的情况除外。军力如想大幅提升,必须列出详细计划并在本论坛中基本无争议,如德国的总动员,意大利不在面条、法国和苏联陆军编制和部署的变更。
关于架空各国海军吨位的限制,只限制总吨位,而不对舰种进行限制(航空母舰所占总吨位比例除外),以给予架空者丰富的创做空间。
各国203及以上大口径舰用主炮口径倍径不得变更,但服役时间不限,技术水平和性能数据要根据服役时间的变更相应调整,具体为性能威力不超过同期其他列强所造同口径倍径火炮的一般水平,史实型号火炮可提前三年出现。其他架空武器及子系统仅限于架空各国历史上已有的武器及子系统,禁止重新进行架空(完全架空国除外,但是水平不得超过同类国家的平均水平)、相对服役时间不得变更(高于历史同期3年的水平)。对于其他国家没有的新技术,如大规模装备则可列入该架空国历史上已有的武器及子系统,不做限制,如德国的反舰制导炸弹、V1、V2、日本的氧气鱼雷等;并未大规模装备但对该架空国的技术水平和工业实力基本无争议的,也可照此办理,如德国苏联的四发重轰;对于那些潜射导弹、防空导弹等末日科技,允许历史研发国家有先发优势,对手只能比其晚2-3年或在某项重要技术指标上大幅落后。对于一些一旦被对手获知重要情报就会大幅失效的武器,允许其在战争初期保密一段时间,如氧气鱼雷和制导炸弹的保密情况可按历史,VT及其他待定。
为了规避网警和减少争议,设定中国为永久中立区,任何架空者不得参与架空或占领,否则判违规。但根据历史,可允许日本占领台湾。架空时期从1919年至1939年,架空列强之间军备竞赛中的海军装备的研发部署。各国不得生产、储存及使用生化武器。

我反对你的观点,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

上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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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8 22:56 | 显示全部楼层
德意志帝国完全赞成美利坚合众国的提议。

并附议。

此案等同于美德两国共同的提议。

军士长

十三年服役纪念章

发表于 2011-6-18 23:21 | 显示全部楼层
各国总吨位:
美英 150万吨
德日 100万吨
法苏 70万吨
意奥 50万吨
小强 20万吨

单舰吨位:
条约期间为(1919-1934)35000吨
条约后(单位:吨)
日本 64000
德国 63000
苏联 59000
美国 45000
意大利 42000
英国 40500
法国 38500
奥匈 42000
其他小强为援建国同期所能造的最大吨位

火炮口径与倍径皆为史实
各国可建造两艘33000吨,其他最大不超过22000吨。占各国海军总吨位的15%


实在无法在接受这些观点

中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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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8 23:30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兰西共和国希望美利坚合众国能够对本段作出较为详细之解释:各国203及以上大口径舰用主炮口径倍径不得变更,但服役时间不限,技术水平和性能数据要根据服役时间的变更相应调整,具体为性能威力不超过同期其他列强所造同口径倍径火炮的一般水平,史实型号火炮可提前三年出现。其他架空武器及子系统仅限于架空各国历史上已有的武器及子系统,禁止重新进行架空(完全架空国除外,但是水平不得超过同类国家的平均水平)、相对服役时间不得变更(高于历史同期3年的水平)。
对此,法兰西共和国是否可以认为,本国史实并未研制生产406口径舰炮,但可以在架空中设计使用406L50炮,且与同时期其他列强所造同口径倍径火炮的一般水平相当,为本条款允许之情况?
另,出此条外,法兰西共和国同意美国计划中除总吨位限制和单舰吨位限制的其他部分。
对于总吨位限制部分,法国希望修改为:
  国别             吨位
        英国             160万吨
        美国             160万吨
        日本             110万吨
        德国             110万吨
        法国             80万吨
        意国             80万吨
        俄国             65万吨
        奥匈             45万吨
        对于此点的解释:美英两国历史上的史实吨位为120万吨,日本为76万吨,法意相当,约在55到60万吨之间而更接近60万吨,德国因悲剧战败则其数量不可为据,俄国因国家内乱则其数量不可为据,奥匈分裂无以为据。考虑到本位面德国并未战败,因此应认为其海军实力在本会议开始的时间点仍然位于世界前三名的水平上,而日本考虑到史实中的条约排名为世界第三,因此对德日两国采取吨位平齐的处理办法,各为对英美的七成。对于以上数据的产生依据,我作出以下解释:对于美英日法意五国有史实条约限制的,照增长33.3%处理(其中日本按照对美七成计)。而对于德俄奥三国,则根据其于史实一战结束时的世界排名做出基于前述五国处理结果的调整。而阁下提出的计划中,事实上将史实中与法国海军实力平齐的意大利与法国间拉开了太大档次,而将意大利降到了史实实力仅相当于其不足75%的奥匈的水平(1914年,意大利50万吨,奥匈37.2万吨),因此,我认为是不合适的。
而对于单舰吨位,法国希望获得在1935年1月1日至1939年1月1日间开工的最大架空吨位在45500至42000吨之间的权利。而阁下提出的计划中,实际上完全抹杀了日本在史实中具有的绝对单舰优势地位,因此是不适当的。
希望美德两国能够对此做出考虑。
多研究些问题,少谈些主义

军士长

十三年服役纪念章

发表于 2011-6-18 23:3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呆头雁 于 2011-6-18 23:35 编辑

对于此点的解释:美英两国历史上的史实吨位为120万吨,日本为76万吨,法意相当,约在55到60万吨之间而更接近60万吨,德国因悲剧战败则其数量不可为据


英美的我不知道,我那个76万吨是条约规定的吨位,到了1940年1月1日前,日本海军的吨位已经90来万了

中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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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8 23:4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呆头雁 的帖子

可是同样要看到的是,在我的方案中,在架空中的1939年1月1日,日本已经拥有110万吨,同时还可以有数十万吨的在建舰船。另,在史实的1939年1月1日,日本实际拥有战斗舰船据我所知在80多万吨,而计划中至少多给了阁下25万吨,阁下尚不知足,那请阁下提出一个您心目中的米英日三国吨位。
多研究些问题,少谈些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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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6-18 23:41 | 显示全部楼层
各国203及以上大口径舰用主炮口径倍径不得变更,但服役时间不限
我已经说的相当明白了,其他的都是以此做前提

法国的380/45,偶支持其采用战后820的装药量,威力应当足够了
我反对你的观点,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

中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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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8 23:4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fridarx 于 2011-6-18 23:44 编辑
113号驱逐舰 发表于 2011-6-18 22:46
各国总吨位:
美英 150万吨
德日 100万吨


为了规避网警和减少争议,设定中国为永久中立区,任何架空者不得参与架空或占领,否则判违规。但根据历史,可允许日本占领东北及台湾(东北可提前占领)。


---------------------------

根据历史,是否意味着可允许苏联占领外蒙?

既然中国永久中立,怎么能允许列强背着中国瓜分中国呢?日本想进攻苏联,让他在海参崴登陆好了,或者干脆根据历史让日本占领所谓的远东共和国;日本想扩大资源,那就确定一个资源数量给日本。为什么一定要用东北作为基地?
佛性本清净,何处有尘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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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6-18 23:5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fridarx 的帖子

我错了,这样确实难以规避网警
我反对你的观点,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

上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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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8 23:5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巴掌 于 2011-6-18 23:53 编辑
fridarx 发表于 2011-6-18 23:42
为了规避网警和减少争议,设定中国为永久中立区,任何架空者不得参与架空或占领,否则判违规。但根据历史 ...


什么叫做“确定一个资源数量给日本”?历史架空活动有其严谨性,领土力量守恒是最基本的原则。

我倒是认为允许中国1937年之前按历史演绎即可,不存在什么问题。

中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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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8 23:5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go229 于 2011-6-18 23:52 编辑

回复 113号驱逐舰 的帖子

我说的并非是这一点,而是阁下在对火炮限制之后所称“其他架空武器及子系统仅限于架空各国历史上已有的武器及子系统,禁止重新进行架空”,是否意味着火炮可以架空?
另,我所考虑的并非是威力是否够用,而是拥有充分自由的权利。希望对各种技术装备的限制按照规则附文中的办法加以限制,因为阁下此办法必然遭到以法国奥匈为代表的几国的坚决反对而不能达成广泛共识。
多研究些问题,少谈些主义

军士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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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8 23:51 | 显示全部楼层
113号驱逐舰 发表于 2011-6-18 23:51
回复 fridarx 的帖子

我错了,这样确实难以规避网警

没了东北怎么补偿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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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6-18 23:5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go229 的帖子

其他架空武器及子系统,我已经排除大口径火炮了

其他国家的火炮也是如此加以限制,毕竟美国还有457、德国还有530、日本还有510的史实未上舰火炮,法国和意大利连这都没有,奥匈是完全架空国,可以另议。
我反对你的观点,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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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6-18 23:57 | 显示全部楼层
呆头雁 发表于 2011-6-18 23:51
没了东北怎么补偿日本

你自己说怎么办?如果合适就行
我反对你的观点,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

上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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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9 00:01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火炮的问题,我认为:

火炮是最重要且最敏感的武器子系统,如果其它子系统都不允许架空,火炮也应当更加不允许架空。

青岛考虑的可能是服役时间问题,有些国家因为先进火炮研制得太晚,可能导致1920年代和30年代初无合适的火炮可用。建议可以统一允许所有火炮提前6年(或其它数字)。火炮属传统武器系统,改变时间并不会过于影响架空面貌,比纯架空好得多。

中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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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9 00:0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呆头雁 的帖子

对日本门户开放,还省去了日本的占领费,何乐不为。
多研究些问题,少谈些主义

军士长

十三年服役纪念章

发表于 2011-6-19 00:03 | 显示全部楼层
go229 发表于 2011-6-19 00:01
回复 呆头雁 的帖子

对日本门户开放,还省去了日本的占领费,何乐不为。

东北的工业还有那地位确实很难代替
特别是对于一个积极北进的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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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6-19 00:08 | 显示全部楼层
呆头雁 发表于 2011-6-19 00:03
东北的工业还有那地位确实很难代替
特别是对于一个积极北进的日本

偶明白,但是为了这个问题,让这里被网警河蟹掉就不好了,各位有什么好的代替方案?
我反对你的观点,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

军士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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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9 00:10 | 显示全部楼层
113号驱逐舰 发表于 2011-6-19 00:08
偶明白,但是为了这个问题,让这里被网警河蟹掉就不好了,各位有什么好的代替方案? ...

那就把南洋给我,反正南洋玩家已经在找代理了

中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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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9 00:2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巴掌 的帖子

对于此点,我作为架空活动的管理者,坚持要求遵循规则附文中所称的标准,原因就在于您所称的标准显然对于如法奥意等国家是不公平的,这一点在奥匈而言是尤为不公平的(350小炮干到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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